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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争端解决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一方面为国际活动的参与者解决争端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因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无序状态而使国际法面临被“分而治之”,向不成体系化方向发展的危险。不论是过多强调专门化或自治的封闭意识还是对国际法原则与规则解释上的冲突,都可能引起国际法自身适用规则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将削弱国际法的合法性根基并进而打击国家对第三方裁决机制的信心。有学者因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多样化趋势进行批评,并提出国际法是否还能保持其体系性和一致性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多样化并未对国际法的统一造成威胁,反而强化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增强了国际法规则在新形势下的适应性。本文拟就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对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化影响问题展开研究,以探讨在多样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维持国际法的协调统一,增进国际法继续发展的途径。本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引起的国际法之不成体系化困难。这一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上的冲突;二是各争端解决机制在判决结果上的冲突。本章分别通过对智利/欧共体剑鱼纠纷案以及Tadic案的分析,说明多样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和判决结果上存在冲突的状况,及其对国际法不成体系化的影响。第二章为以积极的眼光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对国际法的影响。在第一章提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带来的问题之后,本章主要从正面讨论多样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的影响。除促使国际争端以法律化的和平方式解决以及扩大国际争端解决参与主体的范围等积极意义外,本章还考察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在防止不同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冲突,防止国际法不成体系化方面的努力。这一切表明国际法并非在完全无序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之下面临严重危机,事实上,国际司法机构一直在有意识地维持国际法的统一,国际法并不会在不成体系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第三章为国际法不成体系化问题之对策研究。本章讨论了许多学者曾提出过的建立国际司法等级体系的构想,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的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还是扩大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范围,都因涉及到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笔者更赞成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建立横向的对话司法体制的构想。通过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减少在相同或类似国际法问题上出现冲突的解释与结论的可能,并同时保持各自在专门领域的独立性,共同作为国际法新发展的探索者和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