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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本身就是在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民事诉讼临时救济制度,所以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自2013年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既有发展也有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行为保全与其他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并根据行为保全的不同方面对行为保全做出了类型划分,并对其发展历史做了简单的回顾,以更加全面的介绍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对目前我国行为保全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部分实践现状的介绍分析,找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的行为保全司法经验,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目前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启动上可以是法院依职权启动,这无疑会干预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另外对于行为保全的管辖参照的是财产保全的管辖规定,而立法中没有关于行为保全独立的管辖规定。在审查条件上也没有准确详尽的规定,使得实践操作很难实现。在担保制度上也不完善,使得被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救济方式上,形式也太过于单一,不能很好的起到救济的作用并且也没有发生错误保全的救济赔偿规定。在执行上也并没有独立的关于行为保全执行的规定。这一系列立法方面的不足使得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广泛的适用。本文主张完全摒弃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的做法,以保证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不受侵犯,或者在特定的范围内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方式;在条件审查上尽可能详尽,建立起相关标准,并在审理上适用对审程序;在担保上创新担保方式,实现行为保全担保与执行的衔接;拓宽救济途径,将错误保全降到最低,并建立起错误保全相应救济赔偿制度;独立规定关于行为保全执行的内容,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