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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刑法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下,保安处分立法的体系化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中保安处分的规定分散且不成体系,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禁止令和职业禁止,呈现了保安处分适用扩大化的趋势。德国是最典型的刑事制裁二元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分别在刑法以及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相应的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立法体系相当完善,其在适当性原则的适用、保安处分体系的设置、社会危险性的判定规则、保安处分适用程序以及适用中的竞合方面对我国保安处分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保安处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保安处分的设置体系化不足,缺少适用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件;保安处分的规则设置不细致,导致保安处分的预防犯罪的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导致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重惩罚轻预防的严重漏洞,对行为人的个别预防效果不明显。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考察,在借鉴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立法的基础上,主张对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明确保安处分是一种刑事制裁的法律地位,保安处分和刑罚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两者均是刑事制裁的手段之一,刑罚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保安处分以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刑罚以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为根据;刑罚以惩罚和威慑为主要目的,保安处分以矫正和预防为主要目的,保安处分对刑罚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与刑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制裁体系。在《刑法》中设立专章对我国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明确适用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适当性原则适用的规则进行研究,同时明确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以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增强保安处分的体系性,细化保安处分的规则,使保安处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个别预防作用充分发挥,从而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