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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42条第5款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59条的规定,行使对公诉案件的撤诉权。因此,在学界中一部分观点认为“撤诉权”是司法解释超越立法的规定,应当废除;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程序价值,因此,有必要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撤回公诉制度的文本依据,即《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则》在历次修改中关与对撤回公诉制度的规定与变化。第二部分,2009至2013年我国公诉机关典型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一,2009至2013年公诉机关典型撤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撤诉的过程及法院的处理情况。分别有2009年河南省沁阳市赵满仓诽谤案,2011年重庆市李庄律师伪证案,2012年河南省郑州市小宇故意伤人案,2012年兰州市陈平福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13年广西姚云松、廖毅深合同诈骗案。第二,2009至2013年公诉机关典型撤诉案件撤诉原因分析(结合我国C市2009至2011年公诉案件撤诉原因统计)。第三,2009至2013年公诉机关典型撤诉案件撤回起诉后的处理情况(结合我国C市2009至2011年公诉案件撤诉后的处理情况)。第四,2009至2013年公诉机关典型撤诉案件撤诉的效果。第三部分,我国撤回公诉制度的正当化根据。第一,撤回公诉制度是公诉权裁量性的体现,第二,撤回公诉制度是各国为满足诉讼需要的普遍做法,第三,撤回公诉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需要,第四,撤回公诉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第四部分,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立法方面问题,第二,适用程序方面问题,首先撤诉的事由规定不明确,然后撤诉的时间与次数规定不明确,然后撤诉的效力不明,然后撤诉后的处理不明确,最后是撤诉的制约机制不完善。第三,司法实践方面问题。第四,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救济问题,分别为首先是无罪判决和被告人的知情权,再者是国家赔偿问题,最后是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的权利。第五部分,撤回公诉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第一,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撤回公诉制度。第二,完善撤回公诉制度的适用程序,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撤诉的事由,然后,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然后是明确撤诉后案件的处理方式,最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第三,建立全面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首先是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然后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分别为建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报上级审批制度和严格检察机关内部审核把关制度。第四,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