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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导致刑罚消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对秩序价值的一种尊重,在于对犯罪人自我改造替代刑的一种承认,间接对犯罪人产生自我约束性,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刑事案件是极少数的,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破案率的逐年提高,符合该情形的刑事案件较少;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研究不够重视,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研究的理论。同时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也存在认识不深不透的问题,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该制度时往往大打折扣。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介绍了该制度的含义、价值、法律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重点介绍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重点囊括如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概论。主要介绍了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而分析了该制度的作用,同时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介绍了司法认定中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阐述。在追诉时效起算的认定上,主要是对“犯罪之日”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阐述。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认定上,主要是对“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订的,对于追诉时效制度,我国刑法至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面临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不少困境。该部分主要囊括了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追诉期限问题;对于单位犯罪该如何计算其追诉期限问题;对于过失犯罪该如何计算其追诉时效问题;职务犯罪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等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针对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如增加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规定、明确过失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增加职务犯罪监察追诉时效的规定、完善追诉时效延长和增加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