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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出台,此法的出台在我国旅游界起到里程碑式的影响,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都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保护作用,在旅游规划、旅游经营市场、旅游投诉和纠纷、旅游安全等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不断繁荣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旅游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阻力,尤其是关于导游的法律规范,对导游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约束,例如“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这些法律条文与导游以往形成的带团流程、方式和方法、收入分配等都产生了很大的转变和影响,他们普遍感到带团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不及以前,收入也普遍减少。在此的背景下,惠州市的不少导游对从事旅游事业产生了消极的情绪,导游的离职率也在《旅游法》实施以来快速上升,加上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惠州的旅游市场形势变差,而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惠州市旅游局相对应在导游薪酬、晋升、培训、等级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也不够健全,使导游对旅游行业不再看好,直接影响了惠州旅游业的发展。本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惠州市导游激励机制现状分析,以及对惠州市187名导游进行需求层次、激励作用和《旅游法》出台后对导游激励机制影响的问卷调查,对导游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等五方面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导游在物质、培训、晋升、精神等方面激励作用的满意度进行分析,以及《旅游法》对导游的薪酬、导游的队伍素质、导游的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出导游激励滞阻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最后,根据访谈和实证分析,结合惠州市导游的实际情况,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提出了构建体现服务质量的薪酬体系、完善合理的立体培训体系等7大导游激励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