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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书泛指政府公文,是中国古代文书行政的基本行政形式,从中央至地方的各级政府处理各项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民政等事务的不可或缺的形式承载,本质上是国家行政、经济、司法等各项权力运行的体现,代表了国家政治统治的权威。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所在,对于伪造官文书的行为,历朝历代都给予严厉的打击。伪造官文书罪的设置,正是通过法律的禁止性功能及其制裁力以保障国家行政秩序的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举措。本文以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资料为研究要素,探究从秦朝到清朝各个朝代对伪造官文书罪的立法规定,分析其犯罪构成,并结合案例考量其司法实践活动。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官文书以及伪造官文书罪的含义,梳理伪造官文书罪立法的历史脉络及其制度变迁。对古代伪造官文书罪中官文书的概念进行新的界定,丰富了对古代官文书之范围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对古代伪造官文书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基于现有的史料,以现代刑法中的四要件论,对伪造官文书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依次进行分析,并概括各自的特点。同时着眼于伪造官文书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的类型以及刑罚原则的考证,深入化了对古代伪造官文书罪的罪刑认识。第三部分重点研究古代伪造官文书罪的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整理分析,以所伪造的官文书的类型为标准,将历代伪造官文书罪的实际案例进行分类,分为直接侵犯皇权的伪造官文书罪、伪造政治文化方面官文书罪、伪造经济方面官文书罪、伪造交通军事方面官文书罪,并通过分析每一类型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其司法实践的运行情况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