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对北大法宝上200份判决书的分析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b1987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搭便车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本文将要谈论的就是搭便车现象背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当好意同乘致同乘人受损时,民事责任应如何归责以及如何减轻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除了好意同乘致损的归责问题,好意同乘的概念、好意同乘的性质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一个定论。在司法判决中,法官虽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做出的判决,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常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是:好意(无偿)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无偿合同中对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减轻在这里是否适用?民事责任减轻的规范依据是什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由是什么?既然如此,我们能否通过对司法裁判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认定和减轻问题呢?继而在完善关于好意同乘理论的同时增加司法裁判中的指向性和统一性。笔者拟从下面这个方面来对好意同乘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即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笔者从北大法宝上下载了200个关于好意同乘的判决书进行统计和分析,看法官是如何定义好意同乘的概念,如何认定好意同乘的性质以及如何对好意同乘案件进行归责的。根据理论和实践结合,提出了下面三个方面的建议:明确好意同乘的司法认定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制定车辆相关责任人责任减免的参考因素。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有助于丰富对好意同乘的研究,在实践层面上有助于为好意同乘案件中法官的判决作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引言。首先是本文问题的提出:本文拟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中,研究好意同乘致同乘人受损民事责任的归责认定和减轻问题。接着交代了研究该问题的背景以及价值,对学界既有的对好意同乘的研究做综述;然后是本文的研究设计,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最后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好意同乘致损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梳理了好意同乘条款的立法尝试和法院内部规则。第三部分是好意同乘案件的司法裁判困境,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本部分首先对所选取的案件进行了司法概览,接下来分别从司法认定和归责认定两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并对结论进行归纳。第四部分是关于好意同乘致损案件司法实践的反思,第一节是关于好意同乘司法认定标准的反思,对好意同乘的概念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节是对好意施惠人民事责任减轻的反思。第三节是好意同乘致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好意同乘法制规范的建议,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我国好意同乘的司法认定标准,笔者建议将好意同乘定义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或支付少量费用搭乘的行为。并且将好意同乘分成了四个类型:邀请型好意同乘和允许型好意同乘;人情型好意同乘和道德型好意同乘;顺风型好意同乘、专程型好意同乘和混合型好意同乘;纯粹型好意同乘、自费型好意同乘和共费型好意同乘。二是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制定车辆相关责任人责任减免的参考因素。
其他文献
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两万余份专利无效行政裁决书为样本,以格兰特理论(Marc Galanter Thesis)为基础,来探析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现状。基于研究结果,我们发现在我国专利无效行政裁决案件中:(1)强势当事人的胜率要明显高于弱势当事人。(2)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体制内单位是专利无效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强势方,其胜率显著更高。(3)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和政府机构相比没有优势,但是
进入21世纪以来,新兴经济体国家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和区域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增加,过去几十年间,新兴经济体国家逐渐从资本净流入国成长为全球对外投资大国,这些国家的企业也随之成为跨国并购的新生力量。然而,作为国际化经营的后来者,面对进入东道国市场时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如何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将原本游离在市场之外的局外人身份转变成为东道
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庭审实质化即是要以司法证明实质化为前提。推进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本文以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情况为研究对象,选取2015年至2019年期间某市四个辖区(中心城区A、中心城区B、中圈城区、外圈城区)的证人及侦查人员出
自首与立功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中的体现,作为我国刑法中两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广泛的适用,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自首与立功在制度设置上存在交叉关系,导致理论界出现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部分案件中难以区分自首与立功的情形,由此引发争议或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与适用效果,导致司法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深入探究自首与立功的本质特征及成立条件,才能进一
知识转移是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因此,激励跨国公司的外派人员在东道国开展知识转移十分重要。尽管以往研究探讨了员工知识转移的影响因素,但许多公司仍然存在员工知识转移的困境,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面临的挑战更加具有复杂性。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如何促进外派人员的知识转移行为。组织支持实践是影响外派人员知识转移的重要因素。然而,现有相关研究侧重于将组织支持实践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
公司是财团法人,资本是公司的核心,没有资本就没有公司。公司必须以资本作为其成立的物质条件,也必须以资本作为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公司的财产可以通过经营获取,但公司的原始资本必须由股东出资。公司原始资本的重要性就在于,使公司具有与商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使公司的债权人权益具有相应保证。因此,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而言,公司原始资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的原始资本只能通过股东缴纳而获取,而且股东缴纳
我国《物权法》第28条确立了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制度,这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例外模式。这种例外模式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什么类型法律文书可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理论界对此理解存在争议,导致实务界在适用的时候也存在疑惑。通过对法律文书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现有理论相关学说的分析和研究,探究出该制度理论还可以从从私法和公法两个层
为实现传统知识惠益分享行为的有效规制规制,保护传统居民对传统知识的一系列权利,国际社会几经努力,通过系列国际公约形成了基本的国际规则。但是,对于有关国际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仍存争议,相关条约内容大多数是“软法”,缺乏规制使用者行为的有力武器。惠益分享涉及的各方主体、惠益、法律关系方面都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内容空白、没有可以供参考的成熟案例。许多土著居民传统知识被盗用剽窃,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无论是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中期报告,还是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均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现象。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反悔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语焉不详。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表面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追求背道而驰,但实际上是认罪认罚司法契约对效率与公平正义平衡的本质要求。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虽然会给追诉机关和自身带来
小学科学教师持续、主动地投入到小学科学教育是培养小学生科学素养、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至关重要的因素。合理的激励是让教师们保持积极、主动工作热情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当前对小学科学教师的激励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本文以重庆市主城区小学科学教师为研究对象,以自我决定理论(selfdetermination theory)为理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教师访谈,研制了《小学科学教师所受激励的现状》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