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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辩论权是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地行使辩论权;另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的义务,维持正常的辩论秩序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审判职责,法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地予以阐明以保障辩论权的实现。辩论原则及其程序制度、相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是否完备、合理,直接决定了辩论原则是否得到充分地贯彻,从而间接地决定了程序公正价值是否得以实现。我国在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而确立的辩论原则,法官依职权干预色彩较浓,与西方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原则相比有明显的缺陷。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职权干预逐渐弱化,当事人的权利逐渐加强,民事审判方式正在改革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正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已经不再适应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要求,这就迫切地需要对辩论原则进行改革,即应当赋予辩论原则以约束效力。而且在我国立法上对辩论原则及其相关程序制度规定得不够详尽,有一定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很好地贯彻实施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权也缺乏充分地保障,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辩论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称作“辩论主义”,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对抗制原则”,在我国称为辩论原则,基本含义虽然各有不同,但是辩论原则的功能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实现程序公正价值、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诉权制约法院审判权。通过对两大法系辩论原则的考察和比较,归纳出两大法系辩论原则对我国辩论原则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提供了基本思路和参考价值,比如都具有约束效力,都为当事人的辩论权提供了完备的程序和制度保障。我国辩论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我国是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审前答辩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制度保障;当事人缺乏律师代理。针对我国的现状,本文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思路,分别是应适应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需要;应坚持以程序本位的诉讼理念为主线;应顺应现代辩论原则的发展趋势。然后顺着这三方面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具体建议,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辩论原则及程序制度的完善,包括确定辩论内容的约束效力,完善审前答辩制度,完善法庭辩论程序;二是为贯彻辩论原则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