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研究——以检察机关的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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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人权保障、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执行、特别程序、诉讼监督等九个方面,立足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理念。其中对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制度设计本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强调:“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中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及无固定处所的职务犯罪。学术界对这一规定持有不同观点,不过该措施的适用确实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随着近几年反腐力度的增加,指定居所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在适用过程中,却也遇到很多问题,因为现行刑诉法只是在宏观上规定了适用条件、方式、程序、监督等,在如何操作上并没有具体明确。检察机关为了自身办案的需要会不会权力滥用,会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适用时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及成本代价过高如何解决,该措施的立法本意与实际操作带来的效果存在差异,该差异有多大,是否已经脱离立法本意演变为变相羁押行为,在此期间所形成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言辞证据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被侵犯时如何救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适度强制性如何把握,又如何规范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行为,并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发挥效用,都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以使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替代羁押等作用,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和实践的作用。本文中笔者从检察机关适用的角度对该措施的法律设计本意、存在的价值、适用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形成一个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方案,该方案既能充分发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实践效果,又能有效规范司法机关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或变相羁押等执法失范现象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效果与人权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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