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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设立了职务侵占罪,从此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加以规制。近年来,职务侵占类犯罪在实务中发生率较高,比如送货员、快递员、临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事实侵占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夫妻一方的“一人公司”其配偶在设立的公司中利用自身担任职务的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争议主要体现在主体认定方面,这些争议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法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单位的临时劳动人,极少涉及在成员与法人组织人格混同情况下的侵占行为的定性讨论。因职务侵占罪没有具体详实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类案件往往定性争议较大。特别是争议罪名不同,给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造成了困扰,也为犯罪人逃避法律的追究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何某案为例,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发生的侵占行为的司法应对。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从人格混同情况下侵占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角度,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侵占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而对司法实践处理类似问题提供相应借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针对何某案性质的分歧意见,提炼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人格混同情况下,单位成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二,人格混同情况下,侵占单位财务的行为应构成何罪。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案件的争议罪名和诉讼过程做简要的分析,明确了分析案件要把握住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然后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法理问题展开了论述:第一,通过对法条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范围以及“工作人员”的界定,明确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第二,运用犯罪客体的相关理论,研究职务侵占罪客体是“简单客体论”还是“复杂客体论”;最后,借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股东与公司、成员与单位人格混同情况下的具体特征。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花木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登记设立,已经取得法人主体资格。从案件事实来看,何某与花木专业合作社财产混同,合作社的人事混同,借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C市某花木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人格已经和何某的人格混同,否认何某在合作社中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认定合作社的财产实质上就是何某的个人财产。从何某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来看,何某欠缺侵犯花木专业合作社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该按照侵占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这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和升华。有效的把握住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本质,得出此类侵占行为应当成立侵占罪。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的侵占行为定性研究,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关注了几乎是空白的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以本案为典型代表的分析研究,对之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对犯罪行为加以认定的过程中,不单单从形式上去进行论证,要坚持从犯罪成立标准的角度考察犯罪构成,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准确理解犯罪构成每一个要件及其相互间关系,将待认定的行为各要素与刑法规定进行符合性判断,认定被审理行为的性质。依法认定经济财产类犯罪,运用刑法理论,依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更要立足于犯罪本质,着眼于实质解释。即在犯罪行为的定性上,要秉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