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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主体。公司章程则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发起人制定的,对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解散等事项进行记载的一种公司必备法律文件。私法自治作为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在公司法上体现为公司的自治,而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这一载体来实现的。因此,公司章程是股东实现自我设计来治理公司的主要工具。 公司主体能够实现意思自治是私法主体自由权利的体现,但是公司的自治并不表示其自由的实现可以不受任何的限制。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形式,其经营活动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应当将其放在社会生活中来设定和规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全方面发展。同时,公司自治也要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限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载体,更应该受到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公司自身社会责任的约束,那么公司章程自治也就有了自身的边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逐渐深入发展,《公司法》给予了公司以更多的自治空间,如何使得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健康发展,对公司章程自治问题的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本文从公司法、公司章程性质入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对几种学说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本质,为公司章程自治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进而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必然性进行解读,揭示了其自治边界的基础和前提;进一步分析章程自治边界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厘定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提出公司章程自治边界评判的基本标准;最后,通过分析目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典型的自治条款,具体落实了公司章程自治边界。从而公司能够更有效地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实现自治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