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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当今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和获取途径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服务器一直依赖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基础,可以说所有互联网信息均需要通过不同的服务器来回进出实现交换。但如今新技术的利用,使得信息可以在网络云端的自由交换、获取而不再依赖于类似服务器的固有载体。在此背景下,新闻聚合平台凭借良好的用户体验和快捷获取信息的优点迅速占领了国内互联网市场,掀起了一阵“深层链接”的风潮。但也由此带来了关于新闻聚合平台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为著作权的传统利益格局带来了冲击。因此,如何平衡公众利益和合法权利人的利益,成为了在认定深层链接的性质时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有关新闻聚合平台所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临时复制”和“深层链接”,这些问题暴露了技术发展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对侵权认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在对新闻聚合平台进行侵权认定时往往无法达成统一的结论。如果简单将其认定为侵权,可能阻碍信息技术的发展。但如果放任新闻聚合平台任意设置深层链接,则明显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引入更加合理的判断标准才可能在正确认定新闻聚合平台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本文从“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本意出发,再回到我国的法律框架中来分析了新闻聚合平台的行为违法性,然后结合我国法院在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域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建议。首先,本文分析了新闻聚合平台在法律上的定位,认为重点在于按照其叠加传播的行为模式,新闻聚合平台究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其次,本文通过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四要件来判定新闻聚合平台是否侵权,并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得出了较为合理的答案;再次,文章考察了美国和欧洲国家在认定新闻聚合平台是否侵权时采取的路径,并结合我国法院在侵权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一些启示;最后,本文以前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借鉴了国外法院的认定规则及规制路径,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建议,以求将来在认定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纠纷时更加合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