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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管活动,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社会中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所发布的、提醒社会大众注意防范的,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发布效果主要取决于公众的反应与配合的新型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的食品领域,因传统的行政手段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倾向于应用公共警告来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信息,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对公众的健康安全进行保障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能起到辅助行政规制目的实现的效果。但是,与公共警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其发布条件、发布程序、救济方式等都未进行明晰的规定,所以使得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发布往往会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十分敏感,通常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零容忍的,一旦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公众都会抱有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对相关食品企业自发进行抵制,如果发布的公共警告内容错误,则会给相关食品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企业甚至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对公共警告这一发布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公共警告制度法治化的建议,以期能在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发布公共警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因错误的公共警告而遭受侵害后能有完善的救济途径,最大程度地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基于此,本文是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公共警告的发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对这种发布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政府公信力,维护因错误公共警告而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