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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国家怎样运用刑罚手段,还是其他社会相关措施抗制犯罪;无论人们怎样憎恶犯罪,还是逃避犯罪,犯罪如挥之不去的幽灵,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因而,犯罪问题始终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尤其当代中国处于转型背景之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的基本问题,如何控制犯罪?如何控制转型背景下的犯罪?这不仅是重大的实践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理论问题。鉴于此,本文从历史上曾出现的犯罪威吓与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分析入手,反思两种犯罪控制模式之不足,倡导犯罪控制模式新理念,并对我国犯罪控制模式之构想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剖析与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历史的追溯,探讨犯罪控制模式之渊源。历史上曾出现刑罚威吓与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刑事古典学派崇尚刑罚威吓模式,主要体现在边沁的苦乐估算论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社会防卫模式,其代表人物有菲利、李斯特、格拉马蒂卡与安塞尔等。第二部分是对理论的甄别,反思两种犯罪控制模式之不足。刑罚威吓模式只是理性的神话,它不仅受人的因素、罪的因素、时间的因素、地点的因素与组织体系的因素等方面影响,而且它还受刑罚的公正性、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及时性等诸因素影响,从而使刑罚的威吓模式忽隐忽现,游荡不定。另外,刑罚威吓模式易导致重刑主义,其负面影响巨大。其一,重刑主义必然导致罪行关系失调;其二,重刑主义与刑罚目的相悖;其三,重刑主义往往忽略其他社会相关制度的建设;其四,重刑主义与世界发展潮流向左。而社会防卫模式最大问题在于矫枉过正之嫌,侵犯人权之虞。从定罪上来说,社会防卫论者把刑事责任的根据看作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忽视甚至否定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从处刑上来说,社会防卫论者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极不确定的因素为根据来决定刑罚之轻重,使刑罚的适用失去稳定的法则;还有社会防卫论者为迎合刑罚个别化思想而推行的不定期刑存在诸多不足,难谓正当。第三部分是观念的切换,倡导犯罪控制模式之新理念。首先对我国现实社会做了较为细致的考察,从而进一步提出犯罪控制模式新理念,即犯罪的相对性与刑罚的有限性。犯罪的相对性是指犯罪在给人们带来恶害的同时,具有不可避免性。而刑罚的有限性是指刑罚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刑罚的最后手段性与刑罚的节俭性。第四部分是对现实的探究,对我国犯罪控制模式之构想。首先,探讨了我国犯罪控制模式之定位:一是从理想性犯罪控制模式到现实性犯罪控制模式,二是从国家本位性犯罪控制模式到社会本位性犯罪控制模式,三是从单一化犯罪控制模式到多元化犯罪控制模式。其次,提出我国犯罪控制模式之内容,应为刑罚威吓与社会防卫相结合之模式,具体分“两步走”:在社会转型之时,应以刑罚威吓为主,社会防卫为辅,而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之时,应以社会防卫为主,刑罚威吓为辅。最后,探讨了犯罪控制模式发展之趋势,即社会防卫在强化,而刑罚威吓在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