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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商事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和日趋复杂化,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商事主体负担的诉讼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具体到我国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随着我国对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的逐渐放宽,破产管理人的水平亦不断提高,破产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衍生诉讼案件数量亦随之剧增,案件审理难度亦越来越大,又由于我国破产衍生诉讼收费标准不统一,而多数法院在实务中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普遍适用给付之诉的收费标准,使得破产企业在诉讼成本高和诉讼风险的不确定等情况下,无法支付诉讼费用而宣告终结或者因败诉而支付诉讼费用导致最终破产财产分配减少。然而,我国在解决破产衍生诉讼费用问题时,仍然沿用的传统的民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由于其适用范围较小,援助资金有限,无法缓解破产衍生诉讼费用的支付困境,亟待新的诉讼费用资助来源弥补传统的民事诉讼救济体系的缺陷,而商事诉讼投资制度作为一种域外舶来品,属于诉讼融资制度的一种诉讼投资类型,是通过借助社会资本支付商事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在一定程度可拓宽了诉讼费用资助渠道,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有效缓解商事主体的诉讼费用支付困境。虽然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破产衍生诉讼投资制度的法治基础和市场基础,但我国对商事诉讼投资政策态度未知,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事诉讼投资行为一直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而商事诉讼投资行为在地下交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因此亟待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