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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更多地表现为向公众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行政管理模式也面临着变革,以柔性的、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取代刚性的、呆板的方式乃是发展趋势。西方国家放松管制和我国取消指令性计划,客观地揭示了强制性管理手段作为行政管理方式的局限性。探讨并实践包括行政承诺在内的柔性的、有效的治理方式,是世界各国在丰富行政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制度性课题。行政承诺适应了我国经济转轨和政府转型的时代潮流,比原有的行政管理方式更能发挥行政机关主动的服务精神,淡化了行政管理活动的强制性和权力色彩,突出了民主、沟通的行政服务理念。行政承诺正好适应了行政机关转变行政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承诺的研究不多,实践中行政机关诺而不行,朝令夕改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有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这对我国政府的诚信建设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都非常不利。对行政承诺的研究,虽源于现象观察,但这些现象形成的原因还得依赖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合理阐释。本文正是从对行政承诺基本范畴的甄别、梳理,建构我国行政承诺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用以分析我国行政承诺的现实困境,并提出完善途径。具体的说,引言部分通过对行政承诺现象的扫描,提出问题,在评析行政承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引出行政承诺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接着对行政承诺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对行政承诺的特征、构成要件、分类、与相关行为的区别的解析,明确了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确立了行政承诺在行政行为中的法律地位;接着对行政承诺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说明行政承诺是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理念发展的产物;在明确行政承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后,介绍了国外行政承诺的实践状况,其目的是通过对国外经验的介绍,以此作为解析我国行政成诺实践中和理论上困境的工具,包括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参与度不高,研究不够、制度缺失等;通过对制约我国行政承诺制度实践中和理论上困境的分析,提出了从转变行政理念为切入点,通过立法规制、行政控制和法律救济,完成行政承诺制度的法治化,以期解决行政承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境。行政承诺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相关研究不多。希望通过本文的初步探讨,引发更多学者的关注,从而促进我国行政承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