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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作品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促进了作品传播和交流。但是,正如其他科学技术一样,互联网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环境下,一切作品都被数字化,传播方式各异,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新型行为方式不断出现,如何适用现有著作权保护刑事法律规范,对各种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刑事打击,俨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现有刑事立法框架出发,一方面从刑法本体角度阐述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发展变化,重点探讨“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构成要素;另一方面,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具体实务问题法律分析,期待进一步厘清“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的法律适用困惑。正文由四章内容构成:本文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章第一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反思,提出对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认定,在“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和“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等三个方面存在适用困难。本章第二节辨析与侵犯著作权罪有关的概念,评析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状况,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行政犯属性。本文第二章探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章第一节在阐释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存废的不同观点基础上,提出在互联网环境下仍应保留“以营利为目的”。本章第二节对有关具体问题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认为通过网站广告、捆绑软件牟利应属“以营利为目的”;认为捆绑插件广告应视具体情形认定是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认为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一般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对本文第一章典型案例从“以营利为目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本文第三章探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认定问题。本章第一节对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行为”和“发行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二者关系发展变化进行阐释。本章第二节在阐述刑事立法上的“复制发行”立法变化的基础上,阐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行为的合理性。本章第三节关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具体认定,重点探讨对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复制行为界定问题,并对本文第一章典型案例中“复制发行”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本文第四章探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数额标准问题。本章第一节从“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缺乏立法明确界定的角度,阐释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侵权获利数额”具有合理性。本章第二节探讨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情节的存废问题,提出在现有刑事立法框架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足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践需要,对“违法所得数额”规定应予保留。本章第三节结合实务,探讨分析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认定,提出应注意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在适用《刑法》第217条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一般情况下应坚持优先适用“违法所得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