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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第24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波兰卡托维兹拉下帷幕。新出炉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就全球气候治理问题达成了新的碳减排义务。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仍是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中的核心和重点。但由于《巴黎协定》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权利义务方面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了强度不等的区分,使得两个世界国家的贸易战频发,并深深地触及到各国的核心利益。这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资源再配置,在当下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和外交博弈的新焦点,发达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背景提出了碳关税制度,因此,对碳关税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引言部分对论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上一直不遗余力地呼吁建立碳关税制度,若碳关税制度一旦通过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碳关税制度,确立我国的原则立场,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第二章对碳关税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碳关税是环境与贸易相冲突的产物,碳关税自法国首次提出便未曾被统一定性,但通过与关税对比,可得出碳关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整措施;第二,碳关税的实现方式是基于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第三,碳关税的征收对象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碳关税作为又一新兴的碳减排措施与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互独立,世界各国对碳关税立法存在态度分歧,支持碳关税立法的多是西方发达国家,而对碳关税立法持否定态度的则多是发展中国家。第三章对美欧及国际组织关于碳关税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美国通过《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实现了碳关税制度由构想到实践的过程。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构想至《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方案》的修正案为止,转而向航空碳关税试探。对于联合国或WTO国际组织而言,主要力证碳关税问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GATT第20条(b)、(g)款下的合法性。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原则立场及其策略。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给我国既带来了积极影响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国坚决反对作为贸易壁垒的碳关税政策,但绝不反对减少碳排放。因此,我国必须充分运用国际法规则力证碳关税的不合法性,在国内积极构建碳税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