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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义务,其被确立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进步。然而,在注重保护私人信息的今天,由于普通民事案件纯粹只涉及私人利益,公开审理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尤其是公开审理给了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机会,可能把伤害放大,因此当事人有时并不希望公开审理。本文讨论的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的选择权的可行性,如果当事人对不公开审理达成合意即可不公开审理,以体现审判公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属性,尽量避免过度公开审理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本文撰写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有关审判公开的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都赞同审判公开原则,但也均认为对审判公开应有所限制。不过他们鲜有思考民事诉讼在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如何根据民事诉讼的特点对公开审理作出合理安排,也鲜有进行相应的社会调查,研究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公开审理的态度。笔者正是基于普通民事诉讼对公开审理需求弱,刑事诉讼(公诉)、行政诉讼对公开审理需求强的差异分析,以及根据社会调查中得出的民众希望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意愿,得出了本文的观点。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处分原则、诉讼契约理论、程序自治原则、民事诉讼目的学说的分析进行论证。其次分析的是民法中的理论基础——一私法自治原则。通过分析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反映进行论证。再次分析的是审判公开需求在民事诉讼(普通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公诉)中的差异。普通民事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在诉讼目的、法律后果严厉性、对抗双方(各方)力量、程序安全性四个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普通民事案件对公开审理的需求弱于刑事公诉案件,从而支持本文观点。复次分析了近年兴起的刑事恢复性司法理论。作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了达到犯罪人采取步骤修复所造成的损害的良好后果,该程序采用的就是不公开原则,以此支持笔者观点。最后分析了民商事仲裁的不公开仲裁原则,比较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相似性,同样可以支持本文的观点。 第二部分阐述的是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现实需要。根据笔者的社会调查与分析可知,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符合民意的要求。另外,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有利于民事纠纷走法律途径解决、有利于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审前程序相协调。 第三部分对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利弊作了分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