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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以地方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在我国,由于预算法的限制,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为债务提供担保。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会需求难以通过债务融资得到满足。实践中,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变通手段进行债务融资,这些不规范的债务融资存在着存量大、增量快、不透明、不合法等种种问题,中央政府却对这类型的债务缺乏全面的认识与掌握。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要解决这类问题,应当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然而,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因素,赋予地方政府包括发行债券在内的比较完全的财政自主权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本文作者提出,以目前已经存在着的企业债券为基础,将其转型为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特定金融工具,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本文详细了论证了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美国市政债券发展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独创性的两步走的发展思路,重点探讨了在当前的政治法律制度框架下,如何将企业债券转变为“准地方政府债券”的操作方法,并且指出了这种发展思路所具有风险以及风险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