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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问题一直被忽视。同时,在理论界和法律界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的概念有着模糊且混为一体的定义。由此,导致我国征纳双方长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由于尽义务而带来的权利。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将纳税人单纯定义为纳税义务人是有失公正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纳税义务人的对立面,应该还存在纳税权利人,并且纳税人是由纳税义务人和纳税权利人所共同构成的整体概念。为此,本文将分为三章来论述纳税人权利问题:第一章理论分析纳税人的含义及其权利。首先,重新定义纳税人的概念。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对纳税人定义倾向于“尽义务”而忽略其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这样的定义是不公正不全面的。因此笔者提出纳税权利人的概念,并重新定义纳税人的概念,它是包括了纳税义务人和纳税权利人的统一体。并且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并不只是征管法所提到程序性权力,还应包括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其次,从税收法律的角度看。宪法只规定了“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却没有提及纳税人的权利,也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要提升纳税人的地位,就必须在法律上给纳税人权利以肯定,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第二章回顾分析我国纳税人权利缺失的原因及现状。首先,从封建社会到改革开放,从“皇粮国税”到计划经计时期的“非私人纳税论”,使得我国的纳税人从来不曾独自以为自己纳税而存在,自然纳税人的权力也就无法得以实现。其次,究其原因,我国纳税人权利缺失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五点:第一,历史文化原因。第二,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缺失。第三,征纳双方对纳税人权利概念的淡漠。第四,税款使用的不透明忽视纳税人权利。第五,当前税收征管低效率与高成本影响纳税人权利。第三章着重分析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对策探讨。首先,借鉴在纳税人权利方面做得较好的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国际OECD组织的做法,对照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不足之处。其次,提出对策,加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第一,加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第二,强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及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第三,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纳税人法律地位;第四,加大用税透明度,提高纳税人知情权;第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公共服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