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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起源于南宋,清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财产流动性的增长,诉讼案件激增,该职业发展至鼎盛。讼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主要是代书词状,同时由于与地方官员熟识,也常代当事人与官府交涉,更为重要的是为使得官方立案而代替谋划诉讼。但是,讼师的诉讼活动却并未得到官方或民间的认可:从官府角度而言,讼师“唆讼”有违统治者意愿且增加官员的行政负担,因此官府出台多项措施对其予以限制;从民众角度分析,因为讼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常使用为琐事辩护、上控等手段,且因诉讼破产的例子时有发生,所以被百姓看作是“讼棍”、“好事之徒”,地位极其低下。讼师不同于律师:首先,它并非一种职业,没有经过专门的考试和职业资质认证,仅为底层的文人或识字之人;其次,讼师不可以像律师那样辩论于公庭之上,是一种体制外的存在;最后,我国古代的代理制度主要是为等级制度服务的,无法与现代律师代理制度相提并论,因此清代讼师的社会地位也与英美等国律师截然不同。1871年我国首次引入律师一词,律师职业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9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标志着律师制度的初步完善。然而近年来,我国律师的处境仍不乐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文化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律文化和法律心理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当代中国律师的职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讼师传统的影响,原因在于政府、民间对当代律师依然存在类似对传统讼师的歧视和偏见。重庆打黑案和贵阳小河案等诸多实际案例的发生,使我们认识到现代律师职业本身并未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受尊重甚至被边缘化的情况依然存在。观念文化的偏见和制度实践的排斥使律师无法发挥应有职能,进而无法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因此,研究清代讼师可以揭示历史背景下法律文化心理对当今律师职业发展的影响。本文采用法社会学方法,从法律文化角度对清代讼师的执业方式、社会地位及成因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时采用比较研究法,对比英美等国的律师职业与法律文化与中国的差异,研究我国律师现状及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心理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影响,从而为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及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