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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从出台到今天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可是由于其在规定上过于抽象和笼统,导致其并不具备足够的可操作性,实际效果与制定之初的设想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另一方面,依托于该法所建立起来的信托制度在受托人义务方面尚存在诸多漏洞,因此《信托法》运行这么多年来,受托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不在少数,但很少有受益人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司法案例。即使有一部分受益人提起了类似诉讼,最终胜诉的案例也极为罕见。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引入三个典型案例归纳总结出其中争议的焦点以及解决这些争议焦点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来揭示当前我国《信托法》所存在的缺陷与面临的困境,并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尝试对信托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整体上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以甘孜联社追究民生信托的受托人责任案为主案例,新华信托公司违约案、上立公司、中昱公司受益份额案为辅助案例,介绍案情和提出问题;第二部分是归纳总结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并分析解决这些争议焦点所面临的法律障碍;第三部是针对当前所实行的信托法提出调整和改动的建议,包括法条的制定要采取正面描述与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增添受托人谨慎义务相关内容、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