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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货币作为新型支付手段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形式各样的充值卡、预付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虚拟货币等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货币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经济发展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1998年6月美国联邦储备存款保险公司发布的《电子银行—安全和健全检查程序》的报告,这份报告对开展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规定了详细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因此被认为是较早的关于电子货币风险管理和监管模式的规定。欧盟在2000年9月18日,颁布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电子为货币发行人的适用范围与活动限制、银行业指令的适用条件、电子货币的可回赎性、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自有资金要求、投资限制、主管当局对特定要求遵守情况的核查、稳健与审慎经营要求等方面。时隔9年,欧盟在宣布2000/46/EC指令作废的同时也颁布了2009/110/EC指令,该指令对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制定了电子货币的审慎监管原则等,是与时俱进地对2000/46/EC指令的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尽管2010年已经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电子货币的立法仍并不完善,在金融监管上留下了很大的漏洞,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也不利于保障电子货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制度先行,这样建立我国电子货币监管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金融市场诸如欧盟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学科交叉分析的方法。以既有的电子货币定义为基础,对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得出电子货币的定义,用经济法的理论分析电子货币监管的必要性,最后再介绍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如何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监管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货币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电子货币的定义、特点、基本类型和电子货币发行流通中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电子货币是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商事主体发行的,以卡片和计算机络为载体,利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去执行货币部分职能的法定货币的新表现形态。第二部分是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回赎问题和电子货币被丢失的责任分担问题。第三部分是介绍电子货币的监管理论基础。笔者先依据货币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电子货币的监管合理性,再阐述了金融监管理论,旨在为电子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在电子货币制度建设上面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在立法模式和制度内容上产生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如何完善我国的电子货币的法律监管制度。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电子货币的立法现状;然后指出了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介绍了完善我国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