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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米勒曾说过,中国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治经济。定向增发整体上市这一金融创新的运行同样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支持。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制度改变行为人的行为轨迹,合理引导风险传导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证监会监管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目标主要为:一,要求上市公司及特定人对定向增发整体上市事项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二,通过规范资产认购行为,保证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三,要求股权结构合理,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研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必须牢牢抓住这三个中心环节,从法律规制层面进行完善。定向增发整体上市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认购新增发股份的法律行为,围绕这个本质组成了一个法律关系群。在行文上,以资产认购新增发股份的本质为主线,以法律关系群为主要研究工具,重点论述了监管的三个中心环节,从实践中提出问题,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最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问题,得出结论。定向增发整体上市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有三:一是对定向增发整体上市进行了具体、系统地探讨和研究,填补了我国此方面的法律研究空白;二是厘清了定向增发是一个既不同于非公开发行又不同于私募的法律行为;三是将我国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股份的法律行为认定为资产出资,而非资产转让,并就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出资瑕疵责任承担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