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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采用“双轨并行制”:患者既可以采用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在内容、法律依据和鉴定方式上相似又矛盾,形成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二元制”鉴定模式,那这种鉴定方式的并行必定会让人陷入选择困境,加之主观的趋利心理,鉴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不统一,导致鉴定结果的混乱,从而影响医疗纠纷的解决。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空白,甚至出现适用的冲突,因此为了更好的缓解医患纠纷的僵化局面,有必要统一并完善相关立法,整合鉴定机制。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对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重构的探讨:第一部分根据作者在实践中调查的河北省的一起医疗纠纷的鉴定案件为切入点,引出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凸显的的两个问题:即鉴定方式的选择困境和案件认定依据的准确性危机。第二部分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简要概述。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入手,简要分析了当前医疗损害鉴定两种模式的区别对比。第三部分介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沿革。首先是阐述国外的医疗鉴定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之后介绍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制度的精华,构建适合自己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第四部分反思了当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双轨制鉴定模式并行,造成鉴定混乱,鉴定结果有失公允,同时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混乱,鉴定人员水平各异,鉴定过程中,病例等鉴定材料提取难、真实性遭受质疑,鉴定文书不规范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立法的高度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多方面的思考。第五部分为对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了尽快化解医患关系僵局,提高诉讼效率,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就要统一并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整合鉴定机制,加强对鉴定主体管理,严格把控鉴定过程。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