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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一位法学博士在《20年来各地冤假错案排行榜》一文中,共列举了23个省份超过70起的冤假错案,看后真是让人触目惊心。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得不深思。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思维方式的固化使得司法人员难以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所以,为了摆脱思维定势对人们作出准确判断的束缚,学会应用批判性思维并不断的加强这种思维能力,显得至关重要。批判性思维作为一个外来引入语,目前在我国的研究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至今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关于批判性思维对我国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研究。对其概念的阐释,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大众对它的理解可能存在一些误读,这种思维不是其字面所表达的狭义批判,它有自身明显的特征,如独立性、反思性、逻辑性等。它不仅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尤其对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重大。批判性思维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既表现在宏观方面,也表现在微观方面;既是审判方可利用的思维方式,也是控辩方可利用的思维方式。虽然这种思维能力与生俱来,但是每个人应用的能力又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司法人员不断的弱化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思维定势,强化发散思维,扩大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思维的速度和精度,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定,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