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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幽灵抗辩”时常出现在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尽管此类辩护事由具有一定存在可能性,但其难以查证的特性常常使案件陷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困境,给案件的办理造成极大的困扰,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无法就“幽灵抗辩”引发的证明问题提供明确有效的指导,由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为了激励控辩双方参与诉讼,最大程度地揭露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本文拟以“幽灵抗辩”基础概念为出发点,结合实证数据全面剖析“幽灵抗辩”的司法现状及潜在风险,在借鉴域外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化地构建“幽灵抗辩”案件的证明机制,并从公安司法机关职能配置的角度梳理出一套具体应对机制,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及时查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幽灵抗辩”的基础理论概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阐释“幽灵抗辩”的内涵特征。“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刑事责任提出的建立在现有证据疑点之上,经得起理性推敲,但难以查证的积极抗辩。二是对“幽灵抗辩”实务样态的类型划分。基于刑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实务中常见的“幽灵抗辩”分为“构成要件反驳型”“违法阻却型”和“责任阻却型”三种类型。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幽灵抗辩”证明情况的实践考察。首先,结合具体案例与统计数据,从被告方、侦控机关、审判机关三个角度归纳分析“幽灵抗辩”证明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及原因。被告方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庇护之下的“不愿举证”与控辩双方力量失衡情况下的“不能举证”。侦控机关主要问题表现为未给予“幽灵抗辩”足够的重视,不主动扩展侦查方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线索仅作泛泛调查。审判机关的问题则体现在案件裁判过于强调证据相互印证会使本就难以调查取证的“幽灵抗辩”案件陷入印证证明形式化误区。其次,紧扣“幽灵抗辩”的司法现状,深入剖析其对刑事诉讼整体推进以及价值实现层面的风险影响:其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二,存在被告人错误脱罪的可能,恐有放纵犯罪之虞;其三,背离刑事诉讼的效益追求;其四,有损司法审判的公信力。第三部分是对“幽灵抗辩”证明方式的比较法考察。首先,考察了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由控辩双方分担证明责任:控诉方对符合犯罪本体要件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被告人需就“幽灵抗辩”向法院提出相当之证据,并且必须达到“有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说服法官将“幽灵抗辩”列为诉讼争点并提交陪审团评议。其次,考察了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应对“幽灵抗辩”的典型经验,发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弱化了证明责任的概念,主要由法官依职权对被告人的“幽灵抗辩”事实进行调查,但是被告人为了争取法院依据自己的主张做出无罪判决,确有必要主动就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最后,比较评析两种诉讼模式为我国“幽灵抗辩”证明机制构建提供的经验与启示。即细化法官庭外调查的操作指引,弥补控辩双方举证短板;鼓励被告人积极参与诉讼,为法院查证活动提供信息引导;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探索控辩分担证明责任的方式。第四部分是对“幽灵抗辩”证明机制的具体构建。充分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方法为切入点,系统化地构建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相契合的“幽灵抗辩”证明模式。第一,证明责任的类型化分配:构成要件反驳型事由旨在驳斥检察机关对案件基础事实的举证,控方为巩固指控体系需积极证伪;违法阻却型事由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但面对现实的定罪可能性,被告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有提出的必要;责任阻却型事由的证明责任由控辩双方分担,先由被告人就事由的存在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再由控方就其不存在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明标准的二元化设置:被告人举证需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控诉方则应谨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第三,证明方法的综合性运用: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汲取自由心证的优势运用事实推定,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发挥法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第四,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侦查机关应当严密证据体系,牵制权利滥用;检察机关实现精细化办案,探求事实真相;审判机关注重发挥职权优势,破除证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