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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民众的一大顽疾,该问题无法解决将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目前我国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予以应对,其中《刑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制,但到目前为止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就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安全犯罪概述。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些概念,具体包括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并重点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第二部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主要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包括刑法规制体系的形成过程、我国《刑法》对该体系的修缮以及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特点。其中修缮的内容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制的特点是指立法的被动性和重刑化趋势。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首先简单介绍了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与我国的规定形成比较;然后对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接的缺失,二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度不够,三是主观罪过规定过窄,四是资格刑的缺失。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四方面问题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完善建议和措施,一是设置新罪名以加强与《食品安全法》的完美对接。二是加大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引入严格责任,提升从业者的责任义务,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四是完善资格刑的设置,充分发挥资格刑的预防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