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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谁都无法否认辩护律师对司法诉讼的意义一样,律师会见权对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同样不言而喻。不仅仅是因为律师会见权在会见时间、会见方式上独特性,这种重要性更是在国家建设法治现代化的大潮中,随着文明、理性、自由思想的召唤而愈加强烈。但重要性的认识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面对我国律师会见权仍存在的困境,这种重要性即有可能被盲目放大,导致过于冒险的激进化制度改革;也有可能被传统的思维惯性抹杀,进行封闭僵化的错误尝试。要解决问题就需要宽广开放的国际视野、冷峻理性的客观分析、实事求是的问题意识和持之以恒的专注精神。如此,看到的问题才更接近于本质,解决的问题才更加的彻底。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学术界长期存在“本土资源”与“拿来主义”理论间的纷争,同样,律师会见问题的研究也未能幸免。“相对合理主义”就为分析问题提供了参考的标准,为解决问题提供了理性的思路,使律师会见问题全方位、体系化的呈现在研究者的面前。其包含的务实的态度、严谨的思维,能更容易观察到我国的司法实际;更容易在存有量与度权衡的问题中做出符合实践理性的选择。同时,笔者认为“相对合理主义”又不仅仅为致力于问题研究的人提供了量与度上的参考标准,也为处在现实与理想间挣扎纠葛的人指明了正确方向,更增加了我们企图重新认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的渴望。本文共约三万七千余字,实质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李庄案的细致分析,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并以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必要性的认识。本部分不仅仅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权利归属和存在价值进行分析和论证,更愿意把律师会见权放到一个更大的上层空间里去研究,通过同其他辩护权利之间的职能对比,通过对侦控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从控辩平衡、侦辩平衡的角度出发,找到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在现行司法机制中的程序地位和合理的运行空间。以期为下文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从理论到现实问题的回归,起到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本部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通过对律师会见权在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实中困境的细致总结,全面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看到问题是基础,了解原因是保证,但最终解决问题才是研究的最终归宿。在我国律师会见权困境解决进路的选择上,面对学术界“本土资源”与“拿来主义”的两极纷争,笔者理性的选择了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作为解决问题的理论预设,通过对引入“相对合理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公理性与多元性的最优选择和条件论下的初级现实为前提,以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运行困境的可验证性、与公理性原则相符契的标准可选择性以及具体完善措施的可操作性为触角,向多个维度延伸,把“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价值与作为主体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之间的衔接和带动做精做实。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最终落脚点,也是对所研究问题的成果汇报。本部分分别从立法上、司法上以及现实中对律师不规范行为的制约等方面入手,尝试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困境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另外,学界往往认为寄希望于价值观的转变是一种无助或虚弱的表现,但笔者对律师会见权实现由工具论向目的论的价值观转变之必要性,仍然抱有极大认同。因为站在法目的的角度上,刑法及其程序法致力于建立稳定、和平的法律秩序,但只有以公民权利和自由为价值目标的法秩序,才能真正有效的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