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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通过财务报表进行决策和投资,所以如何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职责所在。所得税作为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它不仅仅反映了企业的纳税义务,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的目标和要求不同,产生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差异,进而引申出了会计学的另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1994年6月29日才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对我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从1994年到2006年,我国一直沿用着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所得税处理方法。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概念,并在多项准则中有所体现,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充分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思想。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消原先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所得税准则中的很多规定还是带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更主要的是准则中只对一些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规范,针对实务中存在,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会越来越多的一些业务规范不够详细或者就根本没有规范,如商誉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投资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股份支付产生所得税问题等等。这样就会造成会计实务界当出现上述业务时无所侍从的局面,最终会使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基于此,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2008—2009年所得税会计执行现状分析基础上,对现行准则中存在着模糊和没有规范的一些业务展开讨论,并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等法律规范提出了较系统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