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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中止中,如果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结果的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具备有效性。但即使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存在成立中止的可能。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当行为人为了阻止结果的发生实施了真挚努力时,其中止行为也可以具有有效性,行为人可以成立中止。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必要要件,其内容既包括对中止行为的效果的判断,也包含对中止行为本身的判断,前者表现为既遂结果的未发生,后者通常表现为中止行为与结果的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即使没有因果关系也可以成立中止,因为刑法之所以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是由于相对于既遂犯的违法性、责任减少,相对于未遂犯没有特殊预防必要性。并且从伦理基础上看,无论有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从“恶”转“善”都值得鼓励。而刑法条文中的“有效”应当更侧重于对中止行为本身的评价。因此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真挚的实施了阻止结果的行为,即使其中止行为与结果的未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可以成立中止。在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有效性需要行为人要对阻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这种努力体现在行为人实施了避免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这种行为至少是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其次这种努力是真挚的,真挚性是指中止行为客观上足以防止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