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所引城建局的控讨——浅析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的兼顾和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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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和民法都致力于保护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侵权行为,将会引起刑事、民事法律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评价一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既然针对同一客体的侵害存在着或然的双种或双重评价,那么,针对两种评价之关系的思考,无论是在理论上区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还是在现实上正确地适用法律,都是必要的和有价值的。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刑事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及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以,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都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不同的只是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一定差别,当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发展到一定临界点时就发生了质的飞跃,演变成为刑事犯罪,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而,准确把握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交叉点,对于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犯罪侵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一系列比较可以得知两种责任的不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种种差异决定了它们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合乎逻辑的产生了这个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当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可相互转换,不可相互替代,并不意味着二者在任何情形下都缺乏共同的联系、不会发生任何交叉。以犯罪的现实情况看,笔者也接触过相当多数的刑事案件都会因同一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出现受害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从而导致在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发生同一行为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要求。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规定,同时符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照法律规定,加害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是相当普遍的。很多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也对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了极其严重的侵害,比如加害人的强奸行为,既可以构成强奸罪,又是对妇女人格权利严重的侵害,应当同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有损害必有救济。另外我们也应从实践中意识到,在不同情况下解决两种责任承担需要多种方式。对于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上应对犯罪人施加应有的惩罚,对被害人通过民事责任不能得到补偿的重大损失,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予以救济。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引进“修复的责任”的先进理念。 民事侵权之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交又重叠的诉讼过程之中,二者之间理论上的厘定和实践中的把握,无论对于司法部门还是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都是事关重要的。使我们不得不对犯罪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以期寻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的合理兼顾途径与科学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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