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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的法律思想不能被简单的归类,尽管他被称为是“世俗自然法”理论的拥护者,但是他也反对很大一部分的自然法传统观点。富勒大力反对法律形式主义,在坚持法律现实主义的同时也反对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律是社会学或政治工具的观点。富勒的抵制使其不能在传统理论范畴内建立起他自己的地位,也导致了他的思想有时会受到其他学者的误解甚至批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富勒的著作来了解和阐述富勒的法律思想。暂时不论是否存在着宏伟的富勒理论,笔者认为要了解富勒法律思想最好的方式便是阅读其作品。本文研究思路大致如下:首先第一章介绍富勒大师法律思想产生的现实背景以及学术成果,令读者对富勒的法律思想有一个概况的了解;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富勒思想中所指向的多维自然法理论,包括实质性自然法、程序性自然法以及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根据对富勒法律思想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实质性自然法与人类的个性、本质以及人类的集合存在着密切关系,其中与人类的本质相关联正是实质性自然法的最核心内容。从富勒的作品中可以获悉,这个规范性命题的三部曲——维持人类生命、使人类本质的目的性一面保持活力以及保持沟通——构成了富勒道德理论以及他的法律哲学的基石。富勒将“法律”,“法律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制之治的事业”,因此富勒认为对程序性自然法或者法律内在道德的探讨也就是对建立和维系一项致力于使人类行为臣服于规制控制的制度的内在要求的研究;本文的第三章是研究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作为英语系法学界的两位旗帜性人物,哈特护卫着法律实证主义而富勒则坚持他的新自然法学观点。哈特和富勒的论战焦点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两位学者的根本分歧是他们对于“法律”的本质以及“道德”的本质之间的分歧。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将富勒的法律思想和美国主导的法哲学——实用工具主义之间进行比较。我国对实用工具主义和富勒的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并未作系统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作品的解析以及与富勒同时代法律思想的比较,从而更全面地理解富勒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