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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一直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其权益一直游离于法律保障的边缘。广大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出了自己巨大的贡献,却不能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并从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章第一部分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一般理论和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农民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存在于我国历史舞台已经30多年了,通俗一点理解,“农民工”就是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定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权是通过工人及其家属由于参加劳动,加入保险而获取保障金的权利。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权则包括社会保险和根据需要,通过税收而取得救助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本文采用狭义的社会保障权说。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和我国社会保障政策、法律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本章从具体案例着手,对农民工的五项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主要体现在:针对立法、农民工自身、保障力度、救济制度四大方面,阐述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制因素和思想观念四个因素。第三部分较详细地阐释了美国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制度与法律,以期望通过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得到其制度与法律方面的启示。美国虽然没有“农民工”这一称呼,但是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立法较为成熟,特别是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其后70多年围绕该法的补充、修订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不断完善的经验,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进行了论述。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本章第一节从思想上明确权利义务观念入手,首先必须从思想观念上明确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和单位负有的义务;第二节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要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有法可依,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必须的;第三节强化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管理监督机制,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顺利实施;第四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结合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方式,主张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