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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时隔二十五年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本带着多项行政诉讼领域的新制度正式开始实施。而行政诉讼“双被告”制度无疑是新制度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项制度,学者专家们纷纷各抒己见,支持派、反对派众说纷纭。支持者们认为,双被告制度的出台是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一剂良药,是将我国的复议程序打造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反对者们认为,双被告制度其理论与我国现存的共同诉讼理论存在冲突,与我国的行政复议改革趋向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方向有冲突。近五年以来的实践数据显示,双被告制度的确缓解了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会”等不作为现象,但同时也带来很多新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量飞涨,行政复议新“维持会”也浮现台面,与我国现存的共同诉讼理论、举证及裁判规则存在冲突,给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都带来了新难题。双被告制度的争议主要是源自行政复议程序的定位以及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基于新旧问题的层面出发,短期内应该通过限缩复议维持情形范围、结合具体情形厘清复议维持案件的裁判规则;而长期内应该在构建行政复议机构专业化建设后将双被告制度废除,致力于将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打造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促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