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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目前,尽管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正日益完善,如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大部分国有控股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分权控制和外部约束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不完全适应现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对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本文对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初步探讨。文章首先在论述国有控股公司定义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国际上三个国家(新加坡、意大利、法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以及对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借鉴价值。接着,笔者又分别从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最后,笔者针对当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对应的分别从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对策作了力所能及的探讨。笔者认为:首先,在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对策方面,应当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召集的义务,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等三个方面;其次,在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法律对策方面,完善董事的忠实和注意义务,设定董事会职能委员会,确定合理的董事会成员构成及选任,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董事会集体制约董事长的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再次,在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对策方面,应当明确监事的独立性和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建立个人和集体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完善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严格规定监事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最后,在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层的法律对策方面,应当明确经理的权限和民事责任、健全对经理的选聘、任用机制,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和外部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