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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最新的实际案例说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是如何容易被异化,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并指出现行监管体制和框架很难对这些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打击。由于无法规、无监管、无准入门槛,大量非法集资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迅猛发展,并不断从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产业乃至传统金融行业相互渗透交织,如在2015年杠杆牛市中扮演重要角色的P2P配资,以及《叶问3》等假票房事件暴露出的众筹及上市公司股价炒作等问题。这些都是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从未面临的新问题。本文认为,第一代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在于,尽管借助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成本降低和获取客户途径的突破,但其在根本上无法破解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收益不匹配的两大瓶颈。而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借助技术和数据驱动的新一代科技金融有可能建立新的信用体系,从而将金融服务覆盖至传统无法获取或者成本过高的人群,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本文探讨了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破题。尽管监管竞争和监管容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在全球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倒逼了传统金融机构改进服务、加快创新,但由于我国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衔接不畅,政府、公检法、银证保等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夹缝”,是此轮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化乃至蔓延失控的主要原因。“有证驾驶有人管,无证驾驶没人管”的困境背后,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牌照监管”的思路和现状。文章回顾了美国以Lending Club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认为其行为监管、信息披露、准入门槛这三大原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趋势,针对基于互联网时代非法集资的新形势新特点,也亟待实施大金融、大协同、大数据的监管模式。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协调,通过全国立法解决法律授权和执法力度的问题,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在当前侧重事后监管和追责的体系下,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在银证保等机构之外,平行单设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事后惩戒,不能让百姓买单金融创新的成本。本文通过地方实践和案例研究表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有助突破传统分业监管的壁垒,弥补现有监管手段的不足,建议通过数据监测、风险预警、危机熔断等来实现新的金融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