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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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及多边协定日益增加,国际投资待遇标准问题成为各缔约方争执不休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东道国而言,对外资的待遇标准实际上就是外国人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构成一国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制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是国际投资自由化所必需的,竞争主体需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国民待遇是保护这种平等地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对外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研究,摆正对外资的态度,给予外资以适当的国民待遇,有利于解决东道国与投资方矛盾,这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东道国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正面效应或负面影响。因此,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大都采取谨慎态度,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在如何适用外资国民待遇方面的矛盾随之产生。 第二部分:外资国民待遇标准探讨。该部分是本文有所创新之处,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互惠与对等原则,从国情出发原则以及国际经济协调原则。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主体应为外国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对象为外国投资行为而非外国投资者。该部分还讨论了国民待遇的价值取向及其与优惠待遇、保留条件待遇的比较。 第三部分:WTO协定主要是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国际法律规范,其中有关原则和条文对国际投资领域有重大参考价值。GATT(1994)、TRIMs协定、GATS、TRIPs协定都有关于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这使得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变得明朗,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国民待遇要成为国际投资领域中一项强制性原则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程。 第四部分:中国外资法对于外资国民待遇的重新定位或思考。该部分同样有所创新。从迄今为止所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来看,我国已经给予了外资国民待遇。为使我国最终成为世贸组织合格一员,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科学化,有必要对我国内外资企业立法模式进行变革或重构,将外资法与企业法分别制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划分标准与立法模式统一化,即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法,再以外资法对给予不同于内资的待遇以专门规范,以契合我国国情和顺应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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