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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正在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产生重大变革。数字贸易起源于数字经济,是电子商务数字化发展的高级形态。由于WTO数字贸易规则的缺失,FTA成为规则创新的实验室。目前国际社会上形成了三种主流FTA数字贸易规制模式,分别是强调跨境数据流动的美式FTA,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欧式FTA,强调国家安全的中式FTA。通过比较世界各国FTA数字贸易规则文本,发现在数字贸易市场准入问题上,主要国家对数字贸易暂时免征关税达成一致,但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美国提出的免征关税永久化,美国的强势使得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在许多FTA文本中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方式承诺规定。在数字贸易便利化问题上,各国都认识到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的重要性,并在促进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互认、互操作性方面,提高无纸化贸易标准方面达成合作,但是这些规定大多不具有约束力。在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问题上,美国在FTA数字贸易规则中极力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禁止强制公开源代码,这些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挑战。中国基于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限制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采用数据本地化措施、要求公开源代码,这与美式FTA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分歧明显。在电子商务用户权益保护问题上,欧盟FTA数字贸易规则在网络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遏制非应邀电子信息领域形成了比较高的标准,中国与之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为应对发达国家FTA数字贸易规则带来的挑战,中国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数字贸易关税规则、明确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范围来降低数字贸易市场准入门槛。为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中国可以完善国内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法律,政府引导建立无纸化贸易标准体系。在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方面,中国应努力平衡两者的关系,包括健全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完善我国数据本地化规则、在特定领域禁止强制公开源代码。为加强电子商务用户权利保护,中国应当细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遏制非应邀电子信息的泛滥。另外,中国可以通过开展双边和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打造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和数字贸易试验区来积极制定推广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