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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的日趋多样化,我国逐步成为税收国家。税收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所得税因其税基广、只对净收益征税等特点,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得税逐步成为我国的重要税种。目前我国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日益提升,2017年已经超过30%。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不仅关系着国家税收,而且关系着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得”作为所得税之核心、课税之标的,其决定了征税范围,税务机关据此征税,纳税人据此缴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发现在我国所得税法中所得概念还存在着所得概念使用不尽规范、所得概念范围不敷应用、所得概念标准不够明确、所得概念与收入概念存在混用等突出问题,导致实践中国税总局对所得税的批复、通知过多,严重影响所得税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遵从度。关于所得的学说主要是“来源说”和“净增值说”。随着经济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净增值说”因为只对净增值部分征税,而且所得范围更广,因而更具合理性。从量能课税和可税性的角度论证所得的概念以及非法所得的可税性。从税法理论、税法文本和税收执法中提出我国所得概念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所得概念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确定化,以期所得概念更加完善、确定和可预期,更好的发挥所得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