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否决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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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否决权制度起源于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其中主要议题之一:全国行政官是否由“一人”担任。为避免出现持续不断、形式暴烈的互相敌视怨毒,这种敌视怨恨不仅干扰施政,还会把行政官之间的互相敌视怨毒,发散到议会两院里去,发散到所有各邦去,甚至远播民间。1从而通过了表决。在确立唯一最高行政官后,进而对其职权范围进行了讨论,并对其中一项——总统否决权的设立,争论不休。因美国以三权分立立国,最重要的施政理念在于制约与平衡。总统否决权的设立是否在现在或未来突破这种平衡,这种不确定性在制宪会议上产生了较大分歧。此外,在赋予总统否决权的同时,需要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在所有国家里,行政权一直处于不断膨胀扩张的过程中,而总统权力的膨胀容易得到滥用。富兰克林博士分析总统权可能带来的滥用时谈到:“通过过去的经验可知,行政官可能拒绝批准必要的立法,直到向他提交新的任命名单,等到一步步把所有权力都抓到自己一人手中,美利坚的行政官,也会像英国的行政官一样,搞贿赂,施影响,为自己免去麻烦,此后再也无需使用否决权,免得引起公愤。”由此可知,总统否决权绝不是一项简单的权力。在美国宪法史发展中,可以看到,否决权的行使是伴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宪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内容得到不断完善的。如果以美国历任总统的执政为纵向时间轴,截止现任奥巴马总统,可以发现,总统否决权的行使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乔治·华盛顿——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否决权的行使看出,最初几任总统几乎不行使否决权,发展到有针对的性的行使。主要原因在于否决权设立之最初目的是用来“防御”国会的立法权侵害行政权。而伴随着美国政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从解放黑奴运动到美国内战,尤其是政党政治的形成,总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否决权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也在不断赋予新的涵义,而这主要体现在第二个阶段,即杜鲁门——里根总统时期,这断时期十分特殊,不仅爆发了资本主义世界最严重的经济危机,更间接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需要强有力的总统领导美国人民战胜困难,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振兴国家经济,而这需要制定和通过大量的法案,虽然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国会极为配合总统制定“经济复兴计划”,然而依然可以通过相关材料看出,总统积极参与立法,甚至主动干预立法,否决权的行使呈爆发性增长,这为之后总统的滥权埋下了伏笔,比如1950年——1970年间,美国的公众和媒体称总统为“皇帝总统”,这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长期冷战,总统的权力前所未有的膨胀,经常越过议会进行军事行动。其中,尤其以“水门事件”为标志。行政权利对国会立法权的侵害达到顶峰,美国宪政秩序也遭到极大破坏。第三阶段划分为H·W·布什——奥巴马总统,这一期间,美国总统虽然依旧享有巨大的权力,但其权势远不如第二阶段,总统们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公众福利和美国海外利益上,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充分显示出美国总统的独断性,显然,利用否决权和议会达成妥协已经成为一项“常规武器”,美国否决权何去何从,未来如何发展,值得本文探讨。应当说,任何权力都必须得到合理的制约,从实践意义上,总统否决权就像原子能的利用,科学合理的使用可以给人类带来清洁的能源,而失控则易产生无法挽回的灾难。本文的核心目的在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美国制宪会议确立否决权以来,历届总统行使否决权的次数,否决的法案类型,否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以及总统否决权与议会立法权之间制衡与合作的关系,从而得出否决权对美国立法过程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对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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