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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当如何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是长久以来困扰着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问题。对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如法律实用主义、惯例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学派、社群主义以及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理论。为了更好的理解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思想,本文首先对规范性法律理论和事实性法律理论进行了区分。笔者认为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对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学派的分析应当归属为事实性法律理论范畴,与此同时,法律实用主义、惯例主义、社群主义及其整体性法律理论则归属于规范性法律理论范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本文进一步对自然法学派进行了区分,将其分成了A、B两个版本,其中A版本的自然法学派归属于事实性法律理论,而B版本的自然法学派应当属于规范性法律理论。德沃金认为法律应当是诠释性的、规范性的。要把法律看成某一类事物中最好的形态,需要赋予它一个正当的目的,即对国家强制权力适用的证成。因此,事实性法律理论难以真正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无法解决法律核心地带的争议。此外,虽然惯例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都用诠释的态度来阐释法律,但德沃金认为在对法律是什么进行解释时,不管是惯例主义诉诸的预期利益,还是法律实用主义追求的社群利益,这种单一的价值取向都较为偏颇,忽视了法律整体融贯的正当和社群的价值。在对事实性法律理论、惯例主义以及法律实用主义的批判之后,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德沃金认为整体性价值是一项独立、具有重要地位的政治价值。相比较预期利益、社群利益最大化,整体性价值是一个综合性价值,更符合法律实践的特点,也是最能证明法律强制力的正当性的价值标准。并且,与社群主义一致的是,德沃金同样将社群或国家看成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德沃金认为在重视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还需要看到社群的价值,在个人权利义务关系之外,每个人还负担有联合的义务。但是,德沃金在单纯社群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种社群模型,并认为真正的社群应当是原则模型的社群。因此,相比较其他法律解释理论,笔者认为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理论是最符合法律实践的理论体系。法律和道德是无法分离的,法律应当是一个规范性、诠释性的概念。面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诉诸于批判性道德标准,而这种道德标准本身也必须是融贯的。当我们接受的诸原则冲突时,解决冲突的方式本身必须也具有原则性。我们整个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融贯的,相互支撑的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