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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息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思想和文化方面,而《盟水斋存牍》中共有八十八个直接以息词、息讼为名,本文便以这八十八个息讼案件为依据,深入探讨了息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的判词运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盟水斋存牍》中的八十八个息讼案件的类型进行分析,依照案件性质和息讼原因大致分为三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复核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包含了人身伤害类案件和诬告类案件,其下又划分不同类别;民事案件包含田土纠纷、户婚纠纷、口角之争、合伙分利不均四类案件,其下又划分不同类别。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是对《盟水斋存牍》中所载息讼案件按照卷宗号、案件名称、纠纷原因、判决结果、息讼方式和详审机构将八十八个息讼案件进行了整理分类,统计了这些案件判决结果的作用对象,既大多数案件是原被告双方都受到了惩处,进而结合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判案的原则;然后,结合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探讨了息讼的形成路径;最后,在前面三个分析的基础之上界定了息讼的适用范围。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中国古代的息讼文化的总结与概括,首先从儒家、道家、法家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古代息讼理念产生的思想基础;其次将息讼作两个层次的理解,第一个层次是作为一种司法理念的息讼对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产生的影响,第二个层次则是系统的总结了作为一种制度的息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得到体现,包括拖延、教化、设置“教唆词讼”罪和调解。本文的第四部分则是以《盟水斋存牍》中所载的息讼案件为依托,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解读其中所蕴含的的晚明时期息讼的特点,包括重视亲伦精神、等级制度、情理法兼顾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