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至宋代“赋”论研究——以《诗》六义之“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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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之“赋”的“直陈其事”之义经历了渐趋稳定的过程。其“直陈”之义是郑玄为区分赋比兴的首创。唐代孔颖达改造郑笺,并明确将六义之“赋”视为诗歌表现方法。孔颖达之后,六义之“赋”的“直陈其事”之义被宋代学者广泛承袭并沿用,成为赋法诸多涵义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此外,古代诗论家还从五言诗、艺术思维、物我关系等角度丰富了六义之“赋”的涵义。   赋法的写物功能是在赋体体物特征被揭示之后,在赋体体物技巧向五言诗渗透并发展之后,逐渐被诗论家所注意。赋法写物技巧被赋体文学吸收之后,偏指客观真实的景物描写。因此,绘画领域的“形似”一词便常常被借来概括赋法写物的这一特色。朱熹、范处义和张戒揭示了赋法“直陈其事”的艺术特色,他们的观点表明赋法也可以传达“言外之意”。赋法直接抒情是在赋法被引入《诗经》以外的诗歌评论后被发现的。赋法直接抒写的是诗人积蓄已久的情感,与比、兴一样具有动人心魄的魅力。   唐以前,无论是经学家还是诗论家,对赋比兴的艺术地位并无孰高孰低之分。唐以后,孔颖达基于《诗经》的创作实践,提倡“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朱熹从“诗以言志”出发,也提倡“敷事贵直陈”。相反,杨万里和罗大经在比较“兴”与“赋”的思维发生和审美效果之后,更推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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