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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更加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既要保证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也要权衡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章,首次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仅有的七条内容(第291条至297条)并未针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欧洲有着多年历史,欧盟层面上法律渊源丰富,不仅有立法规定,还辅佐有欧洲人权法院、欧盟法院的大量判例。本文将对欧盟现行主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欧盟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检视我国现行缺席审判制度的亮点与不足,并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提出进一步细化的设想。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综述、选题意义及创新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立的初衷基于反腐败工作的地位日渐提高的特殊背景下,以及适应维护国家安全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求。我们也应看到,欧盟范畴内海量的法律性文件几乎涵盖了该程序可能在实践应用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中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尚处于幼年,其完善与发展需要借鉴欧盟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内容,主要包括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以及特征、功能和价值;第二章对欧盟现行主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和文件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包括《欧洲人权公约》、《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关于欧洲逮捕令框架的决定》、《关于强化无罪推定的某些方面和刑事诉讼中出庭权利的指南》,以及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判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的Colozza诉意大利案、Sejdovic诉意大利案和Somogyi诉意大利案,欧盟法院的Melloni案、Tupikas案、Zdziaszek案和Dworzecki案;第三章介绍了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的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欧盟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先从我国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谈起,介绍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当法律程序,包括被告人知情权及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人辩护权以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程序三个方面。然后针对我国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建议,一是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问题,如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和刑事缺席审判异议制度规定过于简洁的问题,二是相较于欧洲主要国家,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三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终目的的阐释;最后部分是从以上研究结果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以保障被告人受审权为主原则,缺席审判为例外,并对例外进行严格限制。立法中为表明对缺席审判程序不扩展的态度,不应单独列为特别程序,而只在审判程序里规定例外情形。缺席审判不应限制罪名,而是应以嫌疑罪的轻重为界限。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可以启动程序,但目的应是为保全证据、迫使被告人出庭。笔者认为欧盟范畴内海量的法律性文件可以为尚处于幼年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提供完善与发展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