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性恋是自古就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经过人们一直以来的研究和社会实践,人们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的非理性看法越来越少,认为该群体应该享有种种权利的主张也越来越多。在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保护同性恋者个体的权利,承认同性恋者之间法律上的结合关系的时候,中国面对这一问题又该做出怎么样的回应?同性恋者是否享有参照婚姻进行结合的权利?对于这种结合又该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安排?这些都是我国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在中国走向法治化国家的路途上,对于本国国民的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完善,那么同性恋者同样作为社会公民,其在社会生活中争取各项权利的呼声只会越来越高并且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所以,同性恋者能否结合这一项权利必将在未来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文中,笔者认同同性恋者之间的结合的权利,在阐述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本文从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同性结合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其中,人权中的性权利、婚姻实质的历史变迁、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这几个方面是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可以构成论证同性结合合法性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笔者也论及了社会中“同妻”以及疾病控制等问题的解决也是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社会需要。其次,笔者在分析了国外相关立法的形式之后,结合本国国情对于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即选择一种类似于国外民事结合关系这种结合程度没有婚姻紧密但却也能够将同性伴侣纳入到法律调整中的立法形式。最后,笔者在借鉴我国现有的婚姻制度基础上,从同性伴侣关系的产生、终止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方面对该制度做出了一些具体的预想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