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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跨入21世纪,信息社会的脚步渐行渐近。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活动越来越加入了科技的因子,从而催生了法律实践中的科技证据。与此不相称的是,学术界对科技证据的研究却刚刚起步,相关法律规定也屈指可数,尤其在我国,关于科技证据的研究,以及法律对科技证据的规定就更少。纵观目前理论界对科技证据的研究,本就为数不多的科技证据研究也大多集中于刑事诉讼领域,而对于民事诉讼科技证据的研究更是少得可怜。民事诉讼科技证据问题的研究课题遂跃然纸上。关于科技证据,学术界存在着“科学证据”与“科技证据”两种称谓。由于科技证据所运用的手段不只是科学理论,也会用到技术知识,而科学与科技是不同的,因此科技证据比科学证据一词更能全面反映科技证据的特点,而且科技证据的称谓更符合中国的语言习惯。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受若干因素的影响,只有克服这些因素,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具有证据能力。同时,在判断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科技证据的可靠性与科技的发展规律有密切关系,具有证据能力的科技证据在采纳时必须贯彻一定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则进行。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是不同的,被采纳的科技证据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才能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明。证据的采信需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证据的科学性审查和证据的证明力规则。民事诉讼科技证据是三大诉讼科技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界定有关概念,深入研究其证据能力以及采纳和采信等问题,对于丰富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