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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完善,电子计算机与网络的逐渐普及,信息的收集与储存变得更为便捷。然而近些年来多起个人信息的外泄事件的发生促使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关注。特别是公权力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更是当今人们关注的焦点。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在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虽然该法有诸多不足,但尚可算作一部系统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大陆目前尚无相关系统性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建立一部系统的高水平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已迫在眉睫。纵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立法,有许多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这部分法律对中国大陆今后的漫长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之路,具有相当积极地借鉴意义。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长期的法律实践,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形成一种体系完善、衔接严谨、逻辑顺畅的法律部门,又如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虽然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相应法律,但是却散见于其它法律部门之中,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原则,对政府获取公民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权限、内容,以及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保护、利用、处理和侵权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谓包罗了一切情况,颇为完善,可以成为对大陆的立法借鉴。但是,其也有相应的不完善之处,美国以行业自律为主,但是我们知道,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破坏性,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往往会产生自律效果不佳之虞,因此,在这个方面,当我国借鉴时需要加以注意,避免引进的法律在中国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从而导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这样一种尴尬的情况出现。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指出个人信息具有识别功能的内涵,并指出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意义;笔者在我国台湾地区静宜大学法律系进修期间系统的学习了有关个《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课程,对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了解。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状况的考察,然后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对于个人资料保护的对象、内涵和收集程序;接下来,采用比较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评析,指出其所具备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最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的比较与借鉴,对我国大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提出了一些构想。